教育部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及「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等3案宣導事項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25日臺教資(二)字第1110080521號函、同年月26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83993號函及第1110083986號函辦理。
二、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及疫情需求,允許學校及老師進行遠距教學時,在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於採取「合理技術措施」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透過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式,傳達給上課學生;111年6月15日增修著作權法第46條如下:
(一)
第1項(修正):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
第2項(新增):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三、旨揭3案教育部函示宣導事項,摘要如下: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依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審議條文附帶決議,業提供「合理技術措施」指引,其措施須符合下列原則:(詳附件一)
1、接觸學校及老師上課課程之人,應僅限於該課程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
2、學習平臺僅可讓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得依學校或老師提供之使用者個人帳號、密碼登入平臺使用;必要時,該帳密得隨時變動,避免遭不當破解、利用。
3、學校及老師應向學生宣導不得將使用者個人帳密提供予他人。
4、學校及老師在技術面,仍得採取其他較帳密更能有效防止非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接觸遠距教學內容的措施。
(二)提供「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供參:(詳附件二)
1、教師之授課教材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
2、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需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依前開近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46條明訂「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之合理使用規定,其中因應執行遠距教學的需要,允許教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為授課目的將他人著作提供給學生,但是
學校或教師須要有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例如:設置帳號密碼登入機制),防止沒有學校學籍或註冊(選課)的學生,接收到這堂課的課程內容或教材。
3、「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詳參閱智財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路徑為: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三)提供「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供參,請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未經授權,勿擅自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詳參閱智財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路徑為: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詳附件三)。
四、有關學校或教師須要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乙節,本校現行教學平臺採行措施如下:
(一)本校師生需以校務系統之帳號、密碼登入教學平臺,方可瀏覽所授/所選課程之資料;其登入密碼得隨時於校務系統進行變更,以避免遭他人破解利用。
(二)本校教學平臺每日與當學期開課資料及選課名單連動,如有異動皆於每日同步更新,如有學生退選或停修課程,即無法瀏覽該課程教師所上傳之教材。
五、敬請各系所(中心)協助轉知提醒兼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