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部112年6月30日臺教資通字第1120062668號函(附件)辦理。
二、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機關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產品未汰換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
1、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2、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3、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4、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三、辦理採購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2、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

 

大陸認定品牌:

  • 海康威視(Hikvision)
  • 華為(Huawei)
  • 歐家控股(OPPO)
  • 小米(MI)
  • 海信
  • vivo
  • 魅族
  • 努比亞
  • 大華技術(Dahua Technology)
  • 普聯(TP-Link)
  • 大疆(DJI)
  • REALME
  • TotoLink
  • Tenda
  • 中興通訊
  • Fosc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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